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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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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第 51 條
研究學院之採購資訊、預算、決算、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應於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完成程序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國立大學網頁建置之研究學院公開專區。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第 27 條
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研究學院應就前項採購事項訂定採購作業規定,內容應包括採購作業程序、方式、利益迴避、監辦、爭議處理及相關事項,並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第 41 條
研究學院之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並由國立大學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第 43 條
研究學院應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年度工作重點、財務規劃、風險評估、預期效益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第 44 條
研究學院應就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之執行結果,作成績效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達成情形、效益、財務變化情形、檢討與改進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