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01:31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國立大學為協助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經管之國有財產應變更管理機關為國立大學。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