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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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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11 條
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外國教師之管理及權利義務事項,屬編制內專任合格外國教師,應依本法、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餘外國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聘僱契約辦理。
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外國僑民學校教師之管理及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各該外國相關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 )
EN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指外國人受聘僱擔任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教師。
二、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四、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主管機關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學科教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