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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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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專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命其限期改善;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時,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本部得命其停辦: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一千八百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四十。
二、連續二次技專校院校務評鑑四等(未通過),或最近一次系所評鑑全部四等(系所均未通過)。
三、連續二學年度經本部累計列計三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或同一學年度經本部列計三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
四、財務已入不敷出或財務調度困難。
本部為審核前項停辦事項,得組成專家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評估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審議會審核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者,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
一、校務發展需要。
二、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須作必要調整。
前項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辦學績效不佳,教育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
專科學校辦學績效不佳,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
依第五條規定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前四項改制、停辦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