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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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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分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本部備查。
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考量課程設計之完整性定之。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11 條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
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