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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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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
自籌收入得支應下列事項:
一、學校人員人事費:
(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二)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二、講座經費。
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四、出國旅費。
五、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六、新興工程。
七、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與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由學校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