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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6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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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EN
學校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
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
及相關機關(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