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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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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
究領域自行認定。
學位授予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 條
空中大學修讀副學士、學士或碩士學位之學生,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學位要件者,分別授予各該學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