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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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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法
EN
第 31 條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30 條
依本法規定修讀各級學位,得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部分科目學分;其學分採認比率、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