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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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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3 條
處理小組停止調和後,應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會議。
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進行調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