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3: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