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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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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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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26 條
檢舉人不服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