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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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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正;無法更正者,應重行辦理。
有前項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查明相關人員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