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4: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私立學校名稱之表示,應先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再表示學校類別、等級。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第 5 條
私立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及所屬學校法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