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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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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四條之措施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減輕營運衝擊補助:
(一)受影響事業員工薪資酬勞。
(二)場地租金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等營運成本。
二、貸款利息補貼:提供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獲得既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或振興資金貸款,且未符合該辦法利息補貼資格之運動事業,得向本部申請之該貸款利息補貼。
三、營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不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經公告之教育事業,其營運資金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及短期週轉金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本部全額負擔。
四、補助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之酬勞。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紓困措施。
社區大學、留遊學服務業申請之項目,以前項第一款為限。
第一項紓困措施之適用對象,必要時,本部得視疫情衝擊影響,另以公告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