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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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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 10 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
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