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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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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合格證書,課程內容須包括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理論與實務、相關法規、會計處理及風險管理。
二、在國內外金融機構相關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實習一年。
三、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推介工作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備前項資格條件之一。
二、通過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通過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書。
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交易、行銷業務、風險管理、交割、會計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法令遵循人員、稽核人員,及外匯衍生性商品推介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每年應參加衍生性商品教育訓練課程時數達六小時以上;其中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商品相關法規或缺失案例課程,不得低於應達訓練時數之二分之一。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資格條件及訓練制度。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 EN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出口外匯業務。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四、外匯存款業務。
五、外幣貸款業務。
六、外幣保證業務。
七、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八、其他外匯業務。
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係指涉及外匯,且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者。
本辦法所稱結構型商品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定義,分別準用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分別準用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辦法所稱外匯金融債券,係指涉及外匯,且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發行之債券。
本辦法所稱涉及外匯,係指以外幣計價或交割,或連結國外風險標的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