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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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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第 8 條
票據交換所應依據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
EN
第 7 條
票據交換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清冊,且定期確認其變動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