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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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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第 4 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條及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5 條
期貨商不得藉本會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
第 8 條
期貨商提供客戶有關現貨市場、期貨市場之資訊、研究報告或其他資料,其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第 9 條
期貨商應將許可證照,懸掛於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
第 10 條
期貨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