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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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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EN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並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20-1 條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與其他信託財產及信託業自有財產分別計算,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但書規定。
信託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