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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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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29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證券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一、辦理第三條之業務。
二、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一項之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3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係接受證券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證券投資人從事證券交易。
二、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三、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證券商執行。
四、代理證券商通知證券投資人辦理交割事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