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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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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EN
第 36 條
第二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準用之。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 )
EN
第 28 條
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之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