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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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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 11-2 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報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事。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14 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對不特定人募集者,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