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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6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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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 ) EN
期貨信託事業應至少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