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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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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EN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案件審查表。
六、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所定事業得同時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其申請許可及許可證照之書件及相關程序,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 EN
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四、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時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第四款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之經理人與業務員之行為與兼任規範。
第一項所定事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之案件,各該事業應具備之條件,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許可證照: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
二、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員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四、分支機構經理人無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所定事業,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辦理該業務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所定事業取得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許可證照者,非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該分支機構不得開始辦理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