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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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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推廣或招攬。
前項部門得按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分別設置,並應指派符合第五十一條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擔任主管。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 EN
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交易決定人員,如為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決定,應具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知識或經驗,並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