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6/08 23: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 16 條
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於從事第七條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經理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
EN
第 7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或交易執行。
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或招攬。
三、內部稽核。
四、主辦會計。
五、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