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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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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第 37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票轉讓、出質之對象,以依法設立之期貨業、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銀行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及期貨相關機構為限。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5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一、交易者之資格。
二、結算部門之設置。
三、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