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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8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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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二、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