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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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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第 50 條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前項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認有必要時,得就實施者所提估價報告書委任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提複核意見,送各級主管機關參考審議。
第二項之名單,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商相關職業團體建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