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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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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 14 條
未參加第十二條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12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