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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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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第 1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
EN
第 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向本會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本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