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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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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6-1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