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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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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第 25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會計師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24 條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