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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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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44 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