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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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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N
第 19 條
融券保證金及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
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
EN
第 17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繳差額。
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