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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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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第 33-3 條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其代表人辦事處不得經營本法第十五條之業務。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5 條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