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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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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2-1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