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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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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書件,應保存於證券經紀商之營業處所。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
前項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證券經紀商應備置有價證券購買及出售之委託書,以供委託人使用。
前項委託書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