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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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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第 47 條
證券商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兼營者,不在此限。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5 條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