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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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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第 167 條
爭議當事人之一造違反前條規定,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6 條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
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