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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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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之檢查及命令提出資料,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隨時命令證券商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