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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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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第 162 條
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之檢查及命令提出資料,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4 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隨時命令證券商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