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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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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第 130 條
前條所訂之契約,除因契約所訂事項終止外,因契約當事人一方之解散或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業務特許之撤銷或歇業而終止。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9 條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