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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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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N
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其職掌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招攬事務之查核。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查核。
三、負責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之聯繫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及協助檢查工作之進行。
四、金融檢查報告管理之查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所稱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資格、招攬險種、招攬方式、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
二、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之連結考核,招攬品質、招攬糾紛等之管理。
三、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代收或代收轉付要保人保險費之作業及管理。
四、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之說明及相關資訊揭露。
五、廣告、文宣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管理。
六、瞭解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
七、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包括對特殊案件進行電訪或抽查相關文件。
八、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與簽署作業。
九、招攬文件之控管與保存。
十、保戶申訴。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之規定,於招攬財產保險時,不適用之。
第六條所稱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關於會計、資訊、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其他與招攬作業及主管機關核准相關業務之控制作業。
二、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三、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保險經紀人公司提供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者,須依其所提供之服務建立適當之作業程序。
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提供風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者,須依其所提供之服務建立適當之作業程序。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會計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作業程序:
一、出納管理:收付款作業程序。
二、會計管理:帳務處理、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編製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