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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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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簡易人壽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31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