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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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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N
第 18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
EN
第 45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加入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經紀人應加入經紀人公會。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或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