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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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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EN
第 6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間內開始經營,並依第四條營業計畫書及本保險相關法令經營。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4 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保險證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會計處理程序。
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十、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