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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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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N
第 2 條
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3 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