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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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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約定價值,為定值之保險。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73 條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 75 條
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者,得由當事人約定其價值。賠償時從其約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