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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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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N
第 17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公開募集之行為。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29 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